(2015)烟民一终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佘华芝与烟台中宇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佘华芝,烟台中宇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11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佘华芝。委托代理人:孔文丹,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宝鹏。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中宇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四马路***号*楼。法定代表人:辛灵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云,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玉国,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佘华芝、烟台中宇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2)芝民劳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佘华芝、烟台中宇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佘华芝、烟台中宇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佘华芝、烟台中宇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佘华芝、烟台中宇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各自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慈勤哲审判员 栾海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微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