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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一终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佘华芝与烟台中宇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佘华芝,烟台中宇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11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佘华芝。委托代理人:孔文丹,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宝鹏。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中宇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四马路***号*楼。法定代表人:辛灵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云,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玉国,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佘华芝、烟台中宇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2)芝民劳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佘华芝、烟台中宇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佘华芝、烟台中宇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佘华芝、烟台中宇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佘华芝、烟台中宇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各自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慈勤哲审判员  栾海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微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