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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特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綦烽栋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62号申请人綦烽栋,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张敏玉,女,194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綦海君,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綦烽栋、张敏玉、綦海君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綦烽栋、张敏玉、綦海君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6年1月21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綦太寿名下,坐落于莱州市文昌路街道东升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文昌路街道字第20000026**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1)字第01340028号】,由甲方綦烽栋继承,归甲方綦烽栋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綦俊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