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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卢俊豪与胡伟源、胡建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俊豪,胡伟源,胡建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174号原告:卢俊豪,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歧区,公民身份号码×××8838。委托代理人:卢瑞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胡伟源,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身份证号×××4273()。被告:胡建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公民身份号码×××8373。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俊豪诉被告胡伟源、胡建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俊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俊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俊豪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翠香石丽娜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