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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发平与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平,朱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刘发平,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南剑,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辉,农民。原告刘发平与被告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维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饶胜兰、人民陪审员刘龙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先后于2014年9月23日、11月3日、12月4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1500元、10000元、10000元,被告向原告分别出具了借条,对于上述借款,被告一直未予偿还。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1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身份信息无法查找到被告,即被告的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发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维新审 判 员  饶胜兰人民陪审员  刘 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国霞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