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广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建连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张建连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83号。法定代理人:黄海珊,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连,住址:湖南省新邵县。上诉人广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2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文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