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梁军,董事长。被执行人: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AlanChalmersJope(乔安路),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3)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251元【其中,经济损失18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案件执行费20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峻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