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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龚某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龚某。法定代理人龚勇华,家民。委托代理人王桂兰,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观音巷社区渔父南路004号。负责人谢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志伟,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交纳213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维新审 判 员  饶胜兰人民陪审员  高先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国霞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