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执民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胡海军、陈占帮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海军,陈占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3361号申请执行人:胡海军,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陈占帮,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胡海军与被执行人陈占帮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调确字第20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陈占帮的配偶陈菊兰银行存款12700元,余款不足。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占帮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宁执民字第33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向斌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朱黎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 山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评议地点:宁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人员:葛向斌、陈朝阳、朱黎明记录人:何山(代)合议事项:申请执行人胡海军与被执行人陈占帮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终结执行的合议。合议记录如下: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申请执行人胡海军与被执行人陈占帮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调确字第20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已扣划被执行人陈占帮的配偶陈菊兰银行存款12700元,余款不足。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占帮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朱黎明:在执行期间已扣划被执行人陈占帮的配偶陈菊兰银行存款12700元,余款不足。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占帮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朝阳: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葛向斌: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统一意见:(2015)甬宁执民字第33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