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金某甲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1刑初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被告人金某甲,男,汉族,1983年11月出生于湖北省咸宁市,务工,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0月25日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安��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以芜湖检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7日晚,芜湖正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石公司)员工刘某甲(系被告人金某甲姐夫)在公司宿舍内病故。次日,被告人金某甲等刘某甲亲友一行来到芜湖县,与正石公司商处此事。被告人金某甲等人为给正石公司施压,于8月31日上午,在正石公司门口摆放花圈,制造影响,进而与员工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告人金某��驾驶牌号为皖B×××××白色东风面包车冲撞正石建材有限公司门口的电动伸缩门,致使该门严重损毁。经芜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电动伸缩门价格为人民币7200元。被告人金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正石公司就电动门被损毁一事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在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调解协议、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证人金某乙、金某丙、欧某、奚某、沈某、胡某甲、罗某、高某等的证言;鉴定意见:芜湖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金某甲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甲到案后能与正石公司就电动门被损毁一事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被告金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决定对被告人金某甲宣告缓刑。综上,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胡海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缪 鹏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