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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龚方贵与王波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方贵,王波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龚方贵。被执行人王波兰。申请执行人龚方贵与被执行人王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龚方贵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波兰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0975元(含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625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或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相同金额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