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执字第01156一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紫依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紫依,杨国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执字第01156一1号申请执行人:杨紫依。法定代理人周艳珍,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杨紫依之母)。被申请执行人杨国炳。本院根申请执行人杨紫依申请,依据(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5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于2015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杨国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国炳3日内自觉履行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杨国炳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目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紫依也没有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冲审判员 李跃进审判员 李华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