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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9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飞荣、方志丹申请执行杨英、张伊源、张杨、苏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荣,方志丹,杨英,张伊源,张杨,苏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929-2号申请执行人王飞荣,女,汉族,1962年6月1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方志丹,女,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杨英,女,汉族,1959年6月12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张伊源,男,汉族,1956年6月1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张杨,男,汉族,1983年6月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苏圆,女,汉族,1984年2月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王飞荣、方志丹与被执行人杨英、张伊源、张杨、苏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80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伊源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及被执行人张杨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现因需划拨被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伊源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伊源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杨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少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尚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