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郭阿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273号罪犯郭阿龙,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淳化县马家镇温塘村***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以(2012)咸秦刑初字第00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阿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8千元(已全额缴清)。刑期执行自2011年11月28日至2024年1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2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020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郭阿龙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2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郭阿龙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郭阿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阿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阿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