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文高民一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呈江与于洪良、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呈江,于洪良,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高民一初字第409号原告王呈江,工人。被告于洪良,城镇居民。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新威路**号。代表人霍明,该公司经理。王呈江与于洪良、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诉被告于洪良、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信息有误,原告无法提供明确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呈江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君人民陪审员  张吉波人民陪审员  孙积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丛晓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