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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0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周根路与李良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02民特4号申请人:周根路,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第八师一四八团十九���职工,住该团幸福花园26栋一单元132室。申请人:李良,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第八师一四八团机关职工,住该团嘉和馨园33栋4单元452号。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周根路、李良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薛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根路、李良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19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四八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李良于2016年2月3日前给付周根路借款20000元,剩余借款8190元李良于2016年3月3日前给付周根路;二、本调解协议为最终协议,双方当事人就此事再无任何纠纷;三、本调解协议经法院依法确认后,具有法律约束力。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广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