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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一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2015)平刑一初字第55号被告人陈英杰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一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平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教师。2015年7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陆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永生,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莎,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畅林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永生、王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奥迪牌小型客车沿条山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条山大街马滹沱路段时,与行人李某甲、薛某某相撞,造成李某甲、薛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血液酒精检测其含量为241.75mg/100ml,在此事故中,陈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侦查期间,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两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6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致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事故后积极赔偿被告人家属,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同时提供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结论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拨打110不通后,在他人拨打110后,仍在现场等候,应认定为自首;多次积极要求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其家属筹借巨款赔偿了被告人家属并取得了谅解;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系过失犯罪,家庭急需被告人照顾,其对三门峡相关学术的发展也有不可忽视的贡献,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奥迪牌小型客车沿条山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条山大街马滹沱路段时,与行人李某甲、薛某某相撞,造成李某甲、薛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41.75mg/100ml;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侦查期间,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经交警部门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家属筹借巨款分别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甲、薛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各36万元,二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庭审中,被告人提交了悔过书。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2015年7月6日21时35分许平陆县交警队接110指令受理了在条山大街马滹沱村口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2015年7月7日,平陆县公安局决定对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7月6日12时许,我和薛某某、李某甲一行三人从平陆县西韩窑村去条山大街砥柱广场散步,行至条山大街马滹沱村口路段时,我们由北向东南斜着横过马路,薛某某和李某甲走在我前面,当我们行至道路中心双黄线后行至到慢车道(距路南第二车道)时,我看到她们背面车灯照的很亮,同时听见有一辆车行驶速度特别快由西向东行驶过来,当时我看见车来了就想赶紧上前去拉住她们,这时这辆车就将她们俩撞飞了出去,这辆车撞人后行驶了一段距离后停住了,我就赶紧往前跑,到跟前司机坐在车上没有下车,我就喊他说他把人撞了还坐在车上干什么,说完我就赶紧去看薛某某和李某甲,这时发现两个人已经没有呼吸了,之后交警大队的民警就赶到了现场。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三门峡某学院上班,陈某某是我们学院的领导,2015年7月6日,我在家休息,下午五点半左右陈某某打电话让我去吃饭,让我把老黄也叫上,之后我和老黄来到了陈某某家附近的一个饭店,大概下午六点半左右,陈某某和老屈(不知道叫什么)来了,不一会又来了个姓王(不知道叫什么)的人,当时吃饭的时候点了七、八个普通的菜,他们喝了一瓶白酒(泸州老窖一斤装),四个人平均分了喝的。后来老黄又喝了一瓶啤酒,到晚上九点左右我们就散了。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三门峡某饭店的老板,2015年7月6日19时左右,陈某某和三、四个人进了一个小包间,这个陈某某偶尔会来吃饭,所以看着有点熟,但不认识。当时他们大概点了四、五个凉菜,还有两份汤,还点了一瓶青岛啤酒(瓶装),没有注意他们是否还带有酒水,当天大概20时许离开饭店,总共付了八十多元的饭钱。5、证人荆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7月6日21时许,是我报的案。当时我和平时一样在条山大街砥柱广场附近巡逻,巡逻到条山大街砥柱广场西边一点的时候,见围了好多人,我便过去一看,见地上躺了两个女的,躺在双黄线的南边,旁边还有一趟白色的奥迪Q5轿车,轿车机盖已经变形,地上躺的两个人也已经不动了,我就赶紧控制了Q5的驾驶人,我当时只见他一个人在驾驶位,车是车头朝东尾朝西,停在双黄线南侧,我就赶紧打电话报警等待交警队的人来。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主要内容:2015年7月6日21时50分,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平陆县条山大街马滹沱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绘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一份,拍摄现场照片一组。7、车物痕迹勘验笔录,主要证实:2015年7月7日10时00分,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肇事车辆白色奥迪Q5小型客车及被害人李某甲、薛某某进行痕迹勘验。勘验结论是肇事车辆与被害人接触部位相吻合。8、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主要内容:侦查人员于2015年7月6日将肇事车辆白色奥迪Q5小型客车予以扣留。9、发还物品清单,主要证实:侦查人员2015年7月14日将肇事车辆白色奥迪Q5小型客车发还陈某某家属。10、平陆县公安局扣押清单,主要证实:2015年7月6日平陆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陈某某的C1驾驶证。11、(平)公(司法)鉴(尸检)字(2015)03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主要内容:经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系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12、(平)公(司法)鉴(尸检)字(2015)03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主要内容:经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薛某某系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1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运城道交所(2015)酒检字第1384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主要内容:2015年7月6日22时50分,侦查人员和医务人员提取了被告人的血样;次日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41.75mg/100ml。14、运城道交所(2015)车鉴字第274号机动车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经鉴定,肇事车辆白色奥迪Q5小型客车的制动系统正常,该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在66.64-69.16KM/h之间。15、晋公交认字(2015)第2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内容:经平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且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停车避让,与事故的发生有着直接必然的关系,具有重大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薛某某无责任。16、户口注销证明,主要内容:薛某某,女,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陆县常乐镇人。2015年7月6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同年7月14日注销户口。17、户口注销证明,主要证实:李某甲,女,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陆县常乐镇人。2015年7月6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同年7月13日注销户口。18、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谅解书,主要内容:被告人家属与二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分别赔偿二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各共计36万元。被害人李某甲家属收到陈某某事故赔偿款36万元,并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害人薛某某家属收到陈某某事故赔偿款36万元,并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19、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2015年7月6日21时许,我驾车从三门峡来平陆找人,过了黄河大桥在第一个最宽的路右转,后一直往前走,沿砥柱广场(条山大道)那条街由西向东行驶,走了不远就听见“咚”的一声,我立即下车检查,发现前面撞住了人,车前方躺了两个女的,车前面也撞的凹了。然后就不敢走,边上有人想打我,我在事故地点等待处理。我有C1驾驶证,开的车是自动档奥迪牌的小型普通客车,车速不超过60KM/h,车是我的,投过交强险。就在当天下午的时候我在三门峡某小区门前的某饭店和屈某某、黄某某、李某乙、王某乙一起吃的饭。期间喝了我从家拿的泸州老窖,一斤装的白酒,我们四个人分了一瓶,我喝的稍微少点。吃到晚上八点多,我回家没人,心里比较烦就来平陆找人来了。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身份信息同起诉书指控的一致,无违法犯罪记录。辩护人提供了下列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两份及谅解书两份,同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2、三门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阳街道办事处西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主要内容:被告人陈某某妻子患心脏病多年,陈某某肇事后又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陈某某母亲已70多岁,一直在照看陈的妻子,且现已病倒在床。3、三门峡某学院出具的被告人单位表现证明一份,主要内容:被告人陈某某平时在学校的表现优秀,对学校的教育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且系中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史研究的第一位博士研究生。4、借款情况说明,主要内容:被告人于2015年7月6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多次通过事故科向被害人家属传递消息,要求家属积极配合赔付,并联系朋友借款59万元用以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同时承诺三个月内还清借款。多数借款人员在该说明上签字。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举的证据均无异议,公诉人对辩护人所举证据亦均无异议,本院当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且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停车避让,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的应认定被告人为自首的辩护观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醉酒且超速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事故后,被告人及其家属筹借巨款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且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应适用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及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白卫峰审判员  杨春云审判员  张青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学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