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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1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杜松与朱光、张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松,朱光,张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1713号原告杜松,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朱光,男,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张博,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杜松与被告朱光、张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审判员张鹏艳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松承担。审判员  张鹏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