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1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杜松与朱光、张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松,朱光,张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1713号原告杜松,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朱光,男,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张博,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杜松与被告朱光、张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审判员张鹏艳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松承担。审判员 张鹏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