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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楼锡银与杭州余杭瓶窑北村砖瓦厂、张阿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锡银,杭州余杭瓶窑北村砖瓦厂,张阿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61号原告:楼锡银。委托代理人:宋广华,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余杭瓶窑北村砖瓦厂,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北村。法定代表人:陆永方。被告:张阿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楼锡银诉被告杭州余杭瓶窑北村砖瓦厂、张阿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楼锡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美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哲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