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开执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开执字第00638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代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教方,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街道。法定代表人孙月柏。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熟开商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判,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45935.10元、支付违约金48160.99元,合计494096.09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4356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7376元,由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因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1472.09元。本案在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于案外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熟开商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高少波人民陪审员 祝永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