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商初字第3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原平市宇峰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处、被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平市宇峰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处,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商初字第387-3号原告原平市宇峰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高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处。被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平市宇峰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处、被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2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续瑞君审判员 冀东青审判员 赵春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