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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潘小曼与董国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小曼,董国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819号原告:潘小曼。被告:董国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小曼与被告董国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小曼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潘小曼自愿撤回对被告董国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小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潘小曼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科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钱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