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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侯某、康某与侯某、康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侯某,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申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康某。再审申请人侯某因与被申请人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少民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键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邹伟、代理审判员翟连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侯某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侯某所称的录音证据形成于一审期间,因此,即使该证据真实,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的证据。2、侯某无证据证明购车款系其父亲垫付,一审认定小客车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二审予以维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侯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侯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键审 判 员  邹 伟代理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盛楠书 记 员  杨仁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