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新乡市牧野区伊新木材经销处与新乡市北海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乡市北海建安有限公司,新乡市牧野区伊新木材经销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北海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东段骆驼湾新村平原小区3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李明功,任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牧野区伊新木材经销处,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周村。负责人刘克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贾明,该经销处法律顾问。上诉人新乡市北海建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牧野区伊新木材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新乡市北海建安有限公司上诉后,本院定于2016年1月20日上午10时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按照当事人填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于2015年12月28日以邮寄方式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新乡市北海建安有限公司的邮件在2016年1月6日被李明功签收,后上诉人新乡市北海建安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庭时间到庭参与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新乡市北海建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上诉人新乡市北海建安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抗审判员 韩国华审判员 杜丹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增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