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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4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李进富与李福东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富,李福东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4民初54号原告李进富,居民。法定代理人李如保,居民。委托代理人廖贵连,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502201011905577。被告李福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富诉被告李富东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进富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进富与被告李富东因名誉权纠纷诉至本院,在本院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前,原告李进富与被告李富东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此,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陈玉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