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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017执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孟祥雨公积金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令熹,王丽美,孟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017执第8号申请执行人孟令熹,男,2002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华街道和平二社区。申请执行人王丽美,现住黑龙江省,系齐齐哈尔机务段。被执行人孟祥雨,1976年7月25日,住黑龙江省,系齐齐哈尔机务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4)加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加商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执行人孟祥雨在哈尔滨住房公基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齐齐哈尔管理部公基金帐户中划拨85000.00元,划至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行帐户中。本院执行局账户:户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xxxxxxxxxxx;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大兴安岭分行;行号xx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门雪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明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