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依诺碧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佛山市依诺碧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李明喜。委托代理人李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被告佛山市依诺碧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张仕雕。原告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依诺碧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赞强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依诺碧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5年从我公司购进货,截至2015年10月24日,仍拖欠我公司货款13950元,经多次追收无果。遂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清偿货款139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企业信息查询打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证据2、送货单原件五份,证明原告向被告送货,截至2015年10月24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13950元。被告佛山市依诺碧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庭审查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内容真实,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相关事实,本院全部予以采信,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不再重复叙述。本院认为,被告佛山市依诺碧服饰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13950元事实清楚,应负清偿货款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依诺碧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95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4.38元(原告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依诺碧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赞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丽阳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