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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孙启力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启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361号罪犯孙启力,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二日作出(2013)张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启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977元。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案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3)淄刑二终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孙启力犯抢劫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民事判决部分;以原审被告人孙启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2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3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2月2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孙启力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启力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孙启力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启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启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