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婺民初字第3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郎建军与赖根香、杜信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建军,赖根香,杜信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3682号原告:郎建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晨月、方笋玉,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根香。被告:杜信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郎建军诉被告赖根香、杜信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3520元,总计9420元,由原告郎建军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黄小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昱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