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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25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邓建民等与邓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建民,魏良利,邓颖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2569-1号原告:邓建民,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魏良利,女,193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邓颖,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建民、魏良利与被告邓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建民、魏良利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邓颖位于雅安市雨城区沿江东路13号2栋2楼3号的房屋(权证号:监证0086079,业务宗号:权5010467)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邓颖位于雅安市雨城区沿江东路13号2栋2楼3号的房屋(权证号:监证0086079,业务宗号:权5010467)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邓颖管理、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抵押等;二、对原告邓建民用于本案担保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熊猫大道387号4栋3单元11层4号的房屋(房权证雨城字第01132**号)予以查封;对原告魏良利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北二路101号附13号的房屋(雅房权证市字第00014**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原告邓建民、魏良利管理、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