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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2015民一初2042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042号原告:范某,住广州市增城区。被告:石某甲,住址同上。原告范某诉被告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春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相识相爱,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下一男孩石某乙。自2015年起,被告经常不归家,对家庭、孩子及我都不闻不问,也不给我家用,有时甚至对我拳打脚踢。今年5月,我听朋友和被告的工友说被告在外面有情人,我问被告是否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从那次问话后,我们经常吵架,被告的所作所为已经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为此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石某乙由被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石某甲未参与法庭调查,亦未出具书面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石某��。原告称在2012年前夫妻感情尚好,但在2015年发现被告有婚外情,为此提起离婚诉讼,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原告的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已十多年,婚后也生育了儿子石某乙,双方有着较好的婚姻基础。原告主张被告有婚外情,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纳,其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石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答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范某与被告石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某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的部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春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泳宜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