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民四终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刘晖与昝超、云海燕民间借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晖,昝超,云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四终字第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晖,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南路景苑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昝超,女,1984年6月25日出生,蒙古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法委员会职工,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光华街城建小区10号楼1单元301室。原审被告云海燕,女,1987年5月13日出生,蒙古族,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刘晖因与被上诉人昝超、原审被告云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四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晖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晖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晖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上诉人刘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靳宝维审 判 员 刘 艳代理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