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程华盗窃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刑初78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曾用名程淮斌),男,1976年8月9日生,汉族,无业。2015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宁鼓检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程某至本市鼓楼区湖北路83号中录时空网咖,趁无人之机,用螺丝刀撬开网吧包间内116号、117号电脑机箱,窃得金士顿牌8G(ddr3)规格的内存条2个,英特尔牌酷睿i7(6700k)规格的中央处理器2个,华硕牌GTX760规格的显卡1个。经鉴定,上述被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350元。2015年12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程某在本市鼓楼区金川门外荃彩网吧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窃取财物的事实。案发后,其家属代为向被害单位退赔了全部损失。公诉机关认为程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全部退赃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雪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