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91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菏泽市欧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潘志勇、刘会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市欧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潘志勇,刘会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228号原告菏泽市欧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法定代表人林和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潘志勇,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金乡县。被告刘会英,女,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欧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志勇、刘会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市欧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潘志勇、刘会英的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被告刘会英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苏北路玉兰花园的一处房屋,担保人胡长江自愿提供位于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丹阳办事处何楼村铁路东铁路二区院后一套房产作为担保(房产证号: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欧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潘志勇、刘会英的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被告刘会英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苏北路玉兰花园的一处房屋;二、查封担保人胡长江所有的位于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丹阳办事处何楼村铁路东铁路二区院后一套房产(房产证号: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改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