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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民一初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林某与张某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张某甲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民一初字第××号原告林某,性别:××,××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张某甲,性别:××,××族,农民。原告林某诉被告张某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蔡应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丁雪丽、查尔李啡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我与被告系姑表兄妹关系,自小相识,2000年4月开始同居。××××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乙。××××年××月××日,原、被告双方领取结婚证。因我母亲张绪兰与被告的父亲张绪书是一母同胞的亲兄妹,我与被告属三代以内直系血亲。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我与被告婚姻无效。被告张某甲辩称:原告诉状中陈述的内容与事实没有出入,原告母亲张绪兰和我父亲张绪书是姐弟关系。我和原告之间虽说是亲表兄妹关系,但我只有小学二年级文化,不懂法律知识,我与原告之间是自由恋爱,我没有强迫原告,现在原告把我告上法庭,我想不通,我想和原告好好过下去,把孩子抚养成人,我也不会签字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的母亲张绪兰与被告张某甲的父亲张绪书系同父同母姐弟,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甲属于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原、被告自幼相识,2000年4月,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在房县窑淮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原告林某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原告林某于2015年10月26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宣告与被告张某甲的婚姻无效。本院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甲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其婚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故对原告林某要求宣告与被告张某甲的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甲的婚姻无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林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应 武代理审判员 丁 雪 丽代理审判员 查尔李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