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1282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艺艺与张东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艺艺,张东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1282民初116号原告张艺艺,男,汉族,1991年7月10日生,汉族。被告张东斌,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艺艺与被告张东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张东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东斌的银行账户里5.7万元予以冻结,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焦迎九审 判 员 冯欢欢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波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