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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1282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艺艺与张东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艺艺,张东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1282民初116号原告张艺艺,男,汉族,1991年7月10日生,汉族。被告张东斌,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艺艺与被告张东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张东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东斌的银行账户里5.7万元予以冻结,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焦迎九审 判 员  冯欢欢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波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