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行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夏庆镇与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济行初字第817号原告夏庆镇,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济南市。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徐群,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兴路,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章锦街道办事处(筹)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戚卫国,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庆镇不服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作出的2015090006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并向被告高新区管委会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夏庆镇,被告高新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兴路、戚卫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9月30日,被告高新区管委会作出2015090006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章锦村集体承包土地于2013年1月份被高新区管委会收储,按照高新区管委会2+1土地地上物补偿政策,经村民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通过,每亩承包地按10000万补偿,余款按征地时现有人口人均分配,经公示后已发放到户。原告夏庆镇诉称,2015年9月26日,原告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被告高新区管委会提出信息公开申请。2015年9月30日,被告高新区管委会作出2015090006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原告认为被告信息公开告知内容、形式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高新区管委会作出的2015090006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并重新答复。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夏庆镇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2015090006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的网站截图。被告高新区管委会辩称,2015090006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中10000万是笔误,应为10000元。该信息公开告知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合规。一、被告在2015年9月30日已向原告发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履行了信息公开告知义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它适当的形式提供,原告在政府信息网站上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告同样在网站上对原告作出答复,原告可以及时的知悉查阅,同样可以达到获取政府信息的目的。二、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是被告制作或保存的,不属于被告信息公开的范围。被告作出告知书的内容是将相应土地整合的具体实施部门向原告告知,被告和实施部门是签订了收储协议,而原告要求的相关政府信息所牵涉的所谓强行暴力征用行为并非被告所实施的,相应的补偿款的发放情况等和地上附着物果树种植数量面积相关信息均非被告所保存或制作,相应的补偿是应当由章锦村委会向原告发放,与被告无关。三、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涉及相应的土地整合,实施部门为章锦村委会,实施部门已经将相关情况进行了公示。因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和《山东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相关信息不属于被告制作或保存,且根据该实施办法第十条,行政机关不承担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综上,高新区管委会作出的2015090006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高新区管委会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章锦村委会、夏庆镇、章锦街道办签订的章锦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章锦村补偿费、拆迁奖励及拆迁补助费发放清册;3、(2015)济行初字第293号行政裁定书。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均无异议,且与本案有关联。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提交的全部证据说明的是原告宅基地拆迁情况,而原告本次申请公开的是有关承包地的拆迁情况,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证据形式和取得方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6日,原告夏庆镇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被告高新区管委会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要求以纸质版方式提供。主要内容为:原告系章锦村村民,承包的土地于2013年3月26日被强行征用。高新区管委会对原告家庭的承包土地征用及地上物补偿的发放情况、数额、依据、地上附着物果树的种植数量、面积。2015年9月30日,被告高新区管委会作出2015090006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在政府网站公布。主要内容为:章锦村集体承包土地于2013年1月被高新区管委会收储,按照高新区管委会2+1土地地上物补偿政策,经村民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通过,每亩承包地按10000元补偿,余款按征地时现有人口人均分配,经公示后已发放到户。原告夏庆镇不服,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本案中,被告高新区管委会收到原告夏庆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虽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但被告并未按照原告要求的纸质版方式予以提供并送达原告。被告高新区管委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原告夏庆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原告作为章锦村村民所承包集体土地的征用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情况。被告高新区管委会答复:“章锦村集体承包土地于2013年1月被高新区管委会收储,按照高新区管委会2+1土地地上物补偿政策,经村民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通过,每亩承包地按10000元补偿,余款按征地时现有人口人均分配,经公示后已发放到户”。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既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又不符合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且被告提交的有关原告宅基地拆迁补偿情况证据,与原告本次申请公开有关承包地征收及地上物补偿情况没有关系,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的主要证据不足。故,原告夏庆镇请求撤销被告高新区管委会作出的2015090006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并重新答复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2015090006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二、限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针对原告夏庆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极峰代理审判员 魏吉锋人民陪审员 杜宪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