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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2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马军玲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军玲,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22执19号申请执行人马军玲,女,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磊,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马军玲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宜君民初字第2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磊未自觉履行调解义务,马军玲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5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立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张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马军玲履行偿还借款40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50元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20元。2016年1月21日,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张磊当庭履行10500元,申请人马军玲已领取。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张磊自愿于2016年春节后用自己的津贴收入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马军玲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宜君民初字第2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张磊未按照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马军玲可另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王建荣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