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1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汪建军故意杀人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1823号罪犯汪建军,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白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1)镇刑初字第3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建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55882.02元。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1月1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对罪犯汪建军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蒋德俊、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王献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汪建军的考核结果,以罪犯汪建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建军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病犯,现刑罚执行已达4年零7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1次,2014年10月21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8月24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病犯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汪建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建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李鸿波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招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