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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孙晓东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晓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37号罪犯孙晓东,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六月九日作出(2005)潍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晓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05)鲁刑一复字第10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考验期为2005年9月26日至2007年9月25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12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鲁刑执字第5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2010年6月8日至2028年1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做出(2012)枣刑执字第17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做出(2014)枣刑执字第17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孙晓东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晓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孙晓东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孙晓东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晓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24年8月7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