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墩民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陈立力与于进州、谢宏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力,于进州,谢宏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墩民初字第00416号原告陈立力。被告于进州。被告谢宏钧。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力与被告于进州、谢宏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力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立力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力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立力负担。审判员 吴中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吉莉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