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1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1民初90号原告赵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 判 长 阎利明审 判 员 冯建明人民陪审员 陈祥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