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21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1民初90号原告赵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 判 长  阎利明审 判 员  冯建明人民陪审员  陈祥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