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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荆某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安定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3645号原告荆某(精神病人),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姜某(原告荆某之母),1958年4月16日出生���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安康胡同*号。法定代表人马辛,院长。委托代理人赵猛,男,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医务处干部,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安康胡同5号。委托代理人王凯戎,北京市言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荆某与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荆某诉称,2014年1月18日晚,原告在所住小区内溜达时看到一辆距离原告约10米远的红色轿车经过,里面的女司机很舒服的开着车,想想自己的狼狈样子心里一时不平衡,看到地上有块砖头,便弯下腰反手将砖头以贴近地面的高度甩出去一米左右的距离,来发泄情绪。当原告走到大门口时,被物业的几名保安抓住,以扔砖头为由带到了小区监控室内,物业人员说有位女车主被一块扔到车前的砖头吓到了,还吓得不轻,其中一名物业人员举着拳头威胁原告说如果不联系家属到场解决就要打原告。原告想要道歉或赔偿,但物业人员说光道歉不行,也不缺钱。原告父母来了以后为解决矛盾,父亲就说原告有精神病,直接拨打999和保安一起强行将本人送到了安定医院,一进医院没有经过任何程序和诊断便被护士在屁股上打了一针安定,住院手续完全没有经过原告同意,并实施了6次电击导致部分记忆丧失,对原告的健康权造成了侵害,并对原告心里造成巨大创伤,感觉受到了迫害,电击后额头到眼睛眼部位经常有不适感,病历有不实之处。侵害了原告人身自由权、自主权、名誉权、选择权、身体权,无论是否有病原告都有拒绝治疗的权利及对治疗方案的选择权。本院认为,���据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在本案起诉中没有具体诉讼请求,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荆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维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