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2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吴昌云诉刘家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昌云,刘家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457号原告:吴昌云,男,194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街道办事处张锦社区王村组13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1194808230018。被告:刘家华,男,199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街道办事处张锦社区王村组24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9204210275。委托代理人:刘永宝(系被告刘家华祖父),男,194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街道办事处张锦社区王村组29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119470813001X。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昌云诉被告刘家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昌云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昌云申请撤回起诉,符��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昌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昌云负担。审判员 梁华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 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