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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2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吴昌云诉刘家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昌云,刘家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457号原告:吴昌云,男,194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街道办事处张锦社区王村组13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1194808230018。被告:刘家华,男,199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街道办事处张锦社区王村组24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9204210275。委托代理人:刘永宝(系被告刘家华祖父),男,194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街道办事处张锦社区王村组29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119470813001X。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昌云诉被告刘家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昌云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昌云申请撤回起诉,符��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昌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昌云负担。审判员  梁华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 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