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唐思凯、郑婉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唐思凯,郑婉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973号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银龙A区宾王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钭坚勇,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思凯。被告:郑婉青。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思凯、郑婉青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文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晓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