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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蒋洪新与河北东方博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洪新,河北东方博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蒋洪新。被执行人河北东方博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乡县曲魏公路肥乡段北段。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蒋洪新与被执行人河北东方博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邯市民四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蒋洪新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依法受理。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东方博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56880元。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执行可以随时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高昱刚人民陪审员  李丙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雁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