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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民初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孔某某诉大连市站前好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大连市站前好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第00952号原告孔某某。被告大连市站前好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大连市站前好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大连市站前好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人徐某名下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大连市站前好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徐某名下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