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秦桂兰与被告蒋东升、孔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桂兰,蒋东升,孔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164号原告秦桂兰,女,195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蒋东升,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开鲁县。被告孔祥梅,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桂兰与被告蒋东升、孔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50元,保全费26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轩国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