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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3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孙伟立与王中平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伟立,王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3执42号申请执行人孙伟立,男,1970年9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王中平,男,1959年2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伟立与被执行人王中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扎兰屯市人民法院(2015)扎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全面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我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中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扣划至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世君审 判 员  陈 莉代理审判员  贾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