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柳执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耀强与刘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耀强,刘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执字第179-2号申请执行人张耀强,男,1965年7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被执行人刘福平,男,1967年6月8日,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关于申请人张耀强与被执行人刘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张耀强与被执行人刘福平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已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吕民一终字第61号、柳林县人民法院(2014)吕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清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