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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高向波与湖南爱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向波,湖南爱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446号原告高向波,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军,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等。委托代理人肖建平,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湖南爱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人民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赵伟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向波诉被告湖南爱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向波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爱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向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向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835元,减半收取21418元,由原告高向波承担。审 判 长  粟 欢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人民陪审员  陈兰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铖